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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東華大學 音樂學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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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步驟1】 「資格審查」申請流程及文件

一、申請期程

1. 選擇方案二者,音樂會需早於口試。

2. 於口試/音樂會2個月前*送出申請(逾期恕不受理)

    *(例:5/16前兩個月為3/16(含)前提出申請,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。)

3. 音樂會場地原則上須於校內,若因個人因素須於校外舉辦,須另填具申請書。

 

二、應繳交文件

—指導教授申請書

—碩士論文/音樂會資格審查申請表
—碩士論文/詮釋報告(前三章)1份/ 樂曲解說與詮釋(三千字)
—音樂會(前30分鐘)錄影光碟1份
—歷年成績單
 
三、應寄送給評審老師資料
—碩士論文/詮釋報告(前三章)/樂曲解說與詮釋(三千字)
—音樂會(前30分鐘)錄影光碟
—碩士論文/詮釋報告(前三章)評分表
—音樂會(前30分鐘)評分表
—校外委員須包含回郵信封
—上述評分表最遲於音樂會/口試交由評審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分並繳回系辦。
未按照上述時程完成者,則不得進行音樂會/口試
 

四、資格審查通過後,即可開始申請學位口試或舉辦音樂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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